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就是说,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本体,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德礼和刑罚对于行政教化之不可缺乏,犹如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秋阳相须而成一岁一样。这里长孙无忌所解释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也就是唐初的立法思想的概括,深一层讲,治国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要方法,而以刑事惩罚为辅助手段。刑法虽然是治国的辅助手段,但也是不可缺少的。长孙无忌阐述日:“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驰于国,答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德主刑辅”的根本要求,就是多用德教,少用刑法,但不是不用刑法。他认为法律作用和道德教化的作用,既不是对立,又不是割裂的,而是互为一体,溶成一团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本用关系。长孙无忌充分阐发了儒家“德主刑辅”的理论,明显地区别于法家的重刑主义。在儒学的旗帜下,把先秦儒法两家的基本主张溶为一体,即将儒家强调的德化、礼教和法家所强调的政、刑都视为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东西。《律疏义序》和《名律》充分地反映了长孙无忌的法律思想。
长孙无忌说:“律增甲乙之科,以正浇俗,礼祟升降之制,以极颓风。”他认识到刑罚的“正浇俗”的作用,但他和前人说法不一样,首先,西汉时《大戴礼记》认为礼被破坏,世俗才浇薄,才有动用刑法的必要。长孙无忌认为,时俗浇薄与淳厚,是由于失礼与否而在时间上是截然分开的,一个国家任何时侯都有浇薄的风俗存在,因此,不可以须臾废弛刑罚,只不过有时情况严重,刑罚用得多些;有时情况较好,刑罚用得少些。其次,是只有刑律才有“正浇俗”的作用,礼也有这个作用,只不过是所用的手段不一样,刑律用科罚来体现,礼则用升降其规格来表示。
关于立法方面,长孙无忌认为:“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及以防奸恶而救患、检淫邪而内正道”。这里,着重体现了教育的方针。诚然,法律本身是有一个教育问题,法律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而收到教育效果的。然而,强制性却是法律的本质和特点,如果回避惩罚而侈谈“救祸患”、“内正道”,那就失去了法律的质的作用。长孙无忌把立法的基点放在教育上,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唐朝法制建设,同时又掩盖了阶级压迫
的残酷性。
长孙无忌在理狱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见解。所谓理狱,就是说的诉讼。长孙无忌认为,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来讯罪人则先为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刺,谓之忠。长孙无忌讲得这样透彻,不可谓不精辟。也就是说,那些办案的封建官吏,不分青红皂白,在没有审讯犯人之前,就作了主观臆断,进行所谓“有罪推论”,把未经审判判决的被告叫做罪人。这样,在审问时,实行逼、供、信,迫使达到他的预断。他们不去侦查案件产生的因果关系,不去研究案件本身应该用什么法律条文进行恰当的判处,而是以探求君主的意图进行随心所欲任意的判决,这种官吏竟然被荒唐地称为“忠臣”。在这里,他揭露了封建官吏的主观主义审判态度和随意断狱的恶劣作风。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官居枢要的长孙无忌,能够这样讲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量刑问题,长孙无忌反对以君主个人的情趣来量刑定罪。《贞观政要•公平》:“取舍枉于爱憎,轻重由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莫敢正言。在这里,有些官吏毫不隐晦地揭露了君主任情量刑的恶果,一方面是,任情量刑与法无定科互为影响,任情量刑,必然造成法无定科、法无定科又使任情量刑滥不可止。
综上所述,长孙无忌不仅为唐太宗夺取政权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法律方面也作出了重要建树。他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发掘探索。
(作者:潘以功)
【长孙无忌诗集】
(共8首)
新曲二首其一
侬阿家住朝歌下,早传名。
结伴来游淇水上,旧长情。
玉佩金钿随步远,云罗雾縠逐风轻。
转目机心悬自许,何须更待听琴声。
新曲二首其二
回雪凌波游洛浦,遇陈王。
婉约娉婷工语笑,侍兰房。
芙蓉绮帐还开掩,翡翠珠被烂齐光。
长愿今宵奉颜色,不爱吹箫逐凤凰。
五言春日侍宴望海应诏
灵夔振穷发,淑景丽青阳。
千乘隐雷转,万骑俨腾骧。
目极三山崄,流睇百川长。
仙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