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拿不到几个子,实在没必要那么辛苦。而且现在就开始收税,很容易招来其他势力的垂涎,更是得不偿失,所以蒋穿林干脆打算三两年内不收税,所有与税法相关的条文便全部暂时被搁置了。还有役法,绝对是将劳动人民束缚在土地上的罪魁祸首,这与蒋穿林的工业化进程完全抵触,理所当然的被废除了。郭贤齐对此非常不解,但想到二人有的是钱,此地又有的是不要钱的土人,可能百八十年都用不着一次役使百姓,还不如索性完全去除,留个好名声,因此最后也没有特别反对。
其次这套法律也管的太宽了一点。比如不允许人们宰杀耕牛,当时秦朝规定这条法律,主要是因为耕牛在当时是战略物资,时代发展到现在,这项规定只会阻碍养牛业的发展,所以两个人合计了一下,就将这项法律给划掉了(不过蒋穿林和郭贤齐总是怀疑对方提出——同意这条法律,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自己喜欢吃牛肉,又不愿后来自己违背法律耍特殊)。又比如居丧期间不准结婚之类的法律,根本就是人家私生活的问题,甚至连道德水准都攀不上,干吗需要法律来规定?所以蒋穿林大笔一挥,全部删除。
还有,某些东西打击的范围被有意扩大了。比如说关于脏物的定义,蒋穿林觉得他划定的范围太大了。举个例子,你派了几个手下押运一车金银到另外一个城市去,半路上遇到几个盗贼,将几个守卫杀了,抢走了金银。而后官府捉到了这几个盗贼,但这车金银却因为是“脏物”,会被官府没收。(注1)在这种情况下,你自己捉到了那个盗贼,该怎么办?三个选项:一,将盗贼送交官府,财货将作为“脏物”被官府没收;二,放了盗贼,财货拿回来,你只触犯包庇罪,如果被抓住,财货依旧充公;三,杀了盗贼,财货拿回来,你犯下杀人罪,如果被抓住,家产充公。你选哪一个?这不纯粹是诱导人犯罪嘛!
最后,各种形形色色的残忍死刑也全都被划为当时最不野蛮的一种——砍头。蒋穿林觉得,你杀人就杀人嘛,干吗还要弄那么多花招这么人家,对你自己有什么好处?但郭贤齐却不觉得,他认为各种残忍的死刑主要目的是为了震撼人心,震慑其他人,但蒋穿林辩驳道,真正被判死刑的,大多数都是明知故犯,所以你无论处罚的多么厉害,该犯的人还是会犯,怎么处决,效果都一样。即使你将这么罪的处决减轻一些,效果并不会降低多少,反而会给人一种“文明”的感觉。郭贤齐也觉得当下的所作所为,有很多地方都非常野蛮,用某些高调将其冲淡一些也不错,最后便赞同了。
这套法律同原来的《宋刑统》相比,整体来说是宽松了许多,影响恶劣的犯罪也不再实行杖刑,笞刑之类赤裸裸的肉罚,而改为送到矿洞改造,其他的轻微犯罪则都可以用赎金来赎罪,当然,这笔赎金要比他造成的损失稍微大上那么几倍,如果他交不起罚款,可以到矿洞去“打工”。补充一句,被送到矿洞改造的,也要补充他人的损失数倍才行,当然,这会在他改造期间的工钱中扣除,如果不够,他即可以选择自行缴纳,也可以选择继续“打工”。但从某个方面来说,你也可以认为处罚是加重了。
最重要的一点,蒋穿林颁布了一条法令:禁止流浪!蒋穿林颁布这条法令,可以说是费劲了心思。
琉球不久之后将会面临两个极难解决的难题:一是琉球气候温暖,食物供应充足,很容易滋生出一批乞讨为生的寄生虫,使社会风气变得靡菲,象大多数以商立国的朝代一样,民风变得软弱;二是很快就会有其他帮派进入,如果他们在这里招兵买马,和自己对着干怎么办?第二件事情蒋穿林也想不出什么好法子来,但他也不屑于使用禁止民众持械这种即无用又愚蠢的主意,至于第一件事,却可以解决而且必须马上解决。蒋穿林一连想了几天,将古今中外的历史想了个遍,最终想到了英国的圈地运动。
圈地运动主要有两个目的:获得大量牧场生产羊毛,得到足够且廉价的工人。第一个目的是非常顺利便达到了,但第二个目的却很是有些周折,因为很多农民宁愿饿死也不愿去做工人,甚至很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城市中不断穿梭,更多的“刁民”不断到国王处上访。这个问题最后就是依靠禁止流浪法令解决的,因为在做工人被剥削和沦为奴隶之间,大多人都是“明智地”选择了前者。蒋穿林这条法令也一样,如果你不愿意找个正当工作,你就必须去矿洞挖矿!
这套法律有很多地方还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可以称得上是盲区,但蒋穿林打算效仿美国,如果遇到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的案子,要么寻找有没有类似的案例,下次立法时再加上相应的条文,要么召开紧急立法,立刻加上去。蒋穿林征求了一下其他人的意见,也都觉得简单可行,这才派人将法律条文抄写一分,送回内地印制,一边从流民中选出一些读过书的人,准备培训几个月就让他们暂时执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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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已经是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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