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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宝生涯

第六百九十三章 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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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原因阻碍着我国流失文物的追回……”

    诸多文物流出国达成共识,以非法、非道德方式流失的文物,比如在战争中被掠走,以盗掘、走私等方式得以出境,均是追讨的主要对象,所有权不应存在争议。不过,真正界定流失在外文物“非法”与否,标准始终非常模糊。

    有专家称,“善意取得”的情况让界定流失在外文物“非法”与否变得复杂起来。每一件文物都有其复杂的经历。它们很可能是几经转手、通过合法途径如在合法正式的交易市场上出售。如今持有流失在外文物的,大多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最初掠夺、盗窃文物的当事者。比如,我们至今对美国多家博物馆中大量的圆明园流失文物没办法。

    随着文物纠纷成为不少国家的困扰,确有涉及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这些公约规定,因战争、走私等非法进出口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

    但是,这些国际公约均没有“强行法”的地位,大量流失文物的归还得不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依据公约追讨流失文物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困难。

    一方面,公约的追溯期有限,一般不超过50年,像清朝遭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掠夺的文物就不在追溯期内。另一方面,条约仅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约束力,只有当事国加入了公约,才能受其约束,而收藏流失文物较多的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均非缔约国。但是,这些国际公约均没有“强行法”的地位,大量流失文物的归还得不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依据公约追讨流失文物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诸多困难。

    一方面,公约的追溯期有限,一般不超过50年,像清朝遭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掠夺的文物就不在追溯期内。另一方面,条约仅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约束力,只有当事国加入了公约,才能受其约束,而收藏流失文物较多的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均非缔约国。

    了解了这些困难点,孟子涛当即问道:“师傅,国家是不是准备行动,讨回这些流失文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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