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物;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经guó wù yuàn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物。”
“第四章馆藏物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物,必须区分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物档案;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物收藏单位馆藏物档案。第三十七条,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物:第一、购买;第二、接受捐赠;第三、依法交换;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物。第三十八条,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物。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物的安全负责。国有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物档案办理馆藏物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物收藏单位馆藏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物,应当报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物。”
“第四十条,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华民族优秀的历史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物的,应当报主管的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物的,应当同时报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物的,应当报主管的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物,应当经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批准。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物档案的国有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物可以在国有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物档案的国有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物。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物,取得物的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物的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物收藏单位将馆藏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四十五条,国有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物的处置办法,由guó wù yuàn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物,不得改变馆藏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物,不得对馆藏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guó wù yuàn制定。不可移动物的单体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物的安全。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物损毁的,应当报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guó wù yuàn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物行政部门和国有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物,第五十条 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物:第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第二、从物商店购买;第三、从经营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第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第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物:第一、国有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第二、非国有馆藏珍贵物;第三、国有不可移动物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物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第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物。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物捐赠给国有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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