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前和你通过短信,约你到好又多超市顶楼去,随后他便在那里受了枪伤,我们追踪了你的手机号,就一路跟着,找到了你。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
我还是一副哭腔地道:“警察叔叔,你们冤枉我了。我真的是去摸海龟的”顿了顿,又道,“哦,我想起来了。我那个朋友的朋友,他手机没电了,用我的手机打过电话,也发过短信。要说开枪打人的,也是他吧,不是我啊……这个人,我连认都不认识啊……”
面前的两个人均是一阵气结失语。若我一口咬定这个说法,他们还真是没有足够的证据链来证明我的犯罪行为。
我用的手机sim卡是从报刊亭买来的,没有注册过身份证,无从查起。而且那玩意已经被我掰碎,分成几片丢进了草丛里。当然,按理说,手机的IMEI码是唯一的,即使sim卡查不到,手机也可以锁定。但是我这手机是从香港回来之后,在路边临时买的深圳产的最畅销山寨机,几千几万部手机共用一个IMEI码,要锁定,完全是不可能的事。
也就是说,他们无法通过手机证明事发时,我在现场。爬梯子和搬动假人时可能留下的指纹,我都已经擦掉了。
唱白脸的那家伙把脸贴在强光灯旁边,恶狠狠地道:“你个小赤佬少在这里满口胡诌!我告诉你,就算手机不能给你***定罪,你这比样身上也留着作案的痕迹。我们已经早就确认过了,你他妈还抵什么赖?”
我惊恐万分地想要去盯他的脸,强光灯却把我的眼睛刺得睁不开,几乎要留下泪来。
冷笑声响起,我的凄苦表现似乎让这个唱白脸的家伙很满意。但其实,心里冷笑的是我。
我知道他说的“作案痕迹”是什么。我开了枪,手上、衣服上自然会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那就是硝烟反应。那是子弹里的火药在爆炸时喷出的,要检测,手段很多,也非常简单,检测原理就是用比硝更活跃的元素去和样本发生反应,如果起了反应,那就是有硝的残留。所以,我被搜身时,手上传来凉津津的感觉,就是他们在用棉球擦拭,取得我手上的样本,做硝烟反应的测试。
但是,我知道他根本是在唬我。钻进海底隧道的水里,也许是个很蠢的举动,但是我其实自有我的目的。其中之一,就是我换下自己的衣服,穿上潜水服。之前穿的衣服,已经被我处理掉了。我的手在水里长时间泡过,也狠狠地搓过,海水里的镁、铝以及其他非常活跃的元素,会淡化硝烟留下的痕迹,根本检测不出来。
另外,手机长时间地彻底泡在海水里之后,里面的线路是无法恢复的。
就算有移动公司出具的单子,只要我一口咬定那些短信不是我发的,他们就更加束手无策。
我一边故作惊恐地装鹌鹑,一边暗自冷笑着。
那把枪已经被我丢在了深湖里。如果有决心,就去湖里翻个底朝天吧!顺便说一句,上面的指纹我已经擦过了,就算找到,又能怎样?
还有,那把枪,适用的子弹有很多种。要给我定罪,除了枪上有我的指纹之外,枪里的子弹也必须和那个黑衣凶手身上找出来的子弹对得上才行。但是那些子弹,一颗一颗地沉落在更深的湖底,要找,简直难如登天。
找不到凶器,也没有凶器和我的联系,我身上测不出硝烟反应,根本没有充足的证据链。那个不存在的朋友和假身份,难道能说明我开枪伤人了?
接下来我要面对的,也许是长时间的疲劳审讯,或许还有些打骂体罚式的刑讯逼供作为佐料。我一点也不想被打,如果他们动手,我就按照他们说的,全盘照收。只要不把藏枪和子弹的位置告诉他们,招了也没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在法理上来说,就叫“任何人不应自证其罪”。
正这么想着,那个唱白脸的家伙已经耐不住性子,要过来对我施以老拳了。
我心里暗叫,来吧,在我脸上身上留下证据吧,到时候我就在法庭上裸奔一次,让大家开开眼界。
就在这时,审讯室的门被打开,一个沉稳又不失威慑的声音响起道:“你们被他耍得够了。把他带到E房间去。”
我歪头看去,正是那个黑色中山装的中年男人。心道一声:你终于来了!
刚才我编故事时,说我昨晚都和朋友在逛街。说这话的真正目的,是想要测试一下,这两个人是不是冲着董昊被掳的事件来的。看他们的反应,似乎对我掳走董昊的事情,一无所知。对此,我很满意。
因为这就说明,这两个人的审讯不会涉及那个事件,而如果这个中年男人在那堵玻璃墙后面监听着,他应该会亲自来审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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