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简中,有不少奴婢的资料,我曾以之与唐代律文中有关奴婢身份的规定进行比较,借以说明秦朝与唐朝奴婢制度的渊源关系及其异同。近年,在湖南龙山里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简,据说其中亦有不少关于秦朝奴婢身份的资料。惜乎这些资料的全部公开出版与发表,尚待时日。2001年,引入瞩目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七四号)出版发表,这为我们研究汉代奴婢的情况,特别是进行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对比,提供了大量弥足珍贵的资料。以下本文从这一角度,结合汉唐传世文献资料,从五个方面简要分析汉代奴婢与中古特别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便进一步了解中古良贱制度在汉代的源头。
第一,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的奴婢都在生产中广泛使用。
关于汉代奴婢的役使范围特别是是否使用于农业生产的问题,学术界已争论多年。现在来看,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从汉代的情况来看,与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个领域的使用都相当普遍。如果说传世文献中这方面的资料尚属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所出竹简则提供了这方面的有说服力的资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字,据吴荣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种田奴婢,②即《季布传》中所说的从事“田事”的奴婢。从江陵汉简可见,从事于农田劳动的奴婢有细致的分工,例如九号墓所出的竹简:“大婢意,田,操锄”:“大婢思,田,操锄”;“大婢女己,田,操锄”;“大婢信,田,操锄”;“大奴载,田,操插”。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显然是一批专门种田的奴隶。从江陵汉简还可以发现,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锄,这反映女奴在劳动强度上略轻于男奴。名册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于农业生产,这反映出汉代生产劳动中对奴隶劳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两汉时期,奴婢从事工商业的数量亦不少。这是学术界都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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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②
参见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载《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如《二年律令》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①这里,田地与奴婢联系在一起。
中古时期,奴婢使用于农业生产亦是极普遍的,从三国“奴执耕稼,婢典饮爨”、南北朝“耕当问奴,织当访婢”、“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等民谚,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说明了这一点。唐代的奴婢虽不受田,但仍然在农业及手工业中使用,显然,从秦汉到中古时期,奴婢一直都是广泛用于生产的。
第二,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奴婢性质的异同。
汉代人们对奴婢是否为财物的看法并不是十分一致。汉政府明确宣布,奴婢亦为“人”,但在汉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无疑是被人们视为财产的。在汉代居延汉简中,有奴婢作为家资计算的明确记载。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叁贰版)载:“候长鰊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两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资直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
“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五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文得到进一步证明。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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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78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②
《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万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7
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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