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中国君宪论者们之所以鼓吹以无限权力的君主来推五“兀波。从根与他们对宪政的理解有密切的关系。在他们看来,立宪是稳定政治秩序、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立宪的实质是“盖立宪者,国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国人皆不能为法律外之行动,,贤者不能逾法律而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为恶。”那么,立宪政治何以能保证自元首以及国人都能切实信守法制、不逾法律而行动呢?其实这才是最根本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直接揭示了宪政的本质所在:宪政其实就是通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安排而达到制约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日的。离开了这个核心问题,就根本谈不上“法治”的意义。而中国君宪说的致命之处也正在这里:完全回避了制约公权、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把保障法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统治者对法律的信守上。这无疑依然是“人治”的思路。后人经过总结后认为,君宪论者们的宪政观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简单地以“国富民强”的物质标准来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良善与否,因而对于法治本身其实并无坚定的信念。立宪政治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国家的富强,但是如果一开始就将宪政目标仅仅锁定在片面的物质主义方向上(“富国强兵。”或工业化之类),把宪政当成纯粹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手段、工具而完全无视宪政本身的政治、伦理意义和内在价值。那么其结果势必与立宪政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所谓“挟**之权以推行宪政”之类的说法,其实正是这种“工具主义。思维的必然产物。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君主,其神圣地位与绝对权力的密切关系,大体由两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一是君主的产生方式,其二是视国家为私产的家天下传统。两千多年来。中国历代王朝无不是通过暴力、阴谋夺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并且总是将“天下”视为君主一家的私有产业,绝对不容他人染指。正是这种“打江山者坐江山。的政治游戏规则决定了君主在中国只能是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而不可能是“活菩萨”式的虚君,从而使君主的神圣地位与绝对权力不可分离地紧密结合起来。但是,暴力、阴谋可以夺取权力却不能证明权力的神圣性;同时令中国的历代君主们没有料到的是,一旦皇帝的神圣性是依靠绝对权力来维护和体现的话,那么这种神圣性的基础注定了必然是虚弱的,是外强中干的。越是依赖绝对权力就越是使君主头上的神圣灵光褪色,所以中国的历代皇帝严格地说根本不具有真正意义的“活菩萨”地位。当年杨度等人抛出君宪说论调时,著名学者章士钊立刻就撰文指出。杨度所倡的帝制断断不可能与立宪相容,“盖此种帝政与沿于历史本乎神权者不同,后者可言立宪。而前者则否。”其原因在于这种帝制是通过“以谪而不以正”的阴谋手段建立起来的,“凡源不正者其流不清,帝政由是而立,而望其从容入乎宪政之轨,其事诚与逆行求前无异。”君主的产生方式规定了君主制的性质,也决定了君主的统治合法性来源。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与英国、德国、日本等君主立宪国家的根本区别实际上就渊源于此,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君主统治的神圣性、合法性基础之差异也是由此决定的。由于君主制的权力交接模式是依照“父死子继。的宗法血缘关系。但是王朝内部的君位交接之合法性、神圣性必须由王朝本身的合法性、神圣性来保证,而王朝的合法性则来自王朝的产生方式。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主流的政治文化传统存在着无法自圆其说的致命漏洞。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虽然提出了抽象的“天命论”来给世俗皇权设置了一个超越性的权威,但却没能提供相应的可操作的程序和仪式,结果反而让世俗的统治者窃取了“天命”的话语权,由王朝统治者自己给自己论证其天命!中国的历代王朝都企图依照儒家的“汤武革命说”来为自己的“出身。小提供合法性证明。其实,“汤武革命。的本意是说,一个不得民心、德行败坏的君主必然是丧尽天命的,因此以暴力将其推翻是正当的。就此而言,儒家的“天命说”未尝不可视为是对封建**统治的一种“软制衡”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但问题在于,天命无言,对入几沪的统治者,谁有资格代替他。或者说如何认定接替者盾贝…?汤武革命模式的致命缺陷恰恰在于,它无法提供任何可操作的、得到公认的合法程序,哪怕是某种宗教性的仪式,来认定合法的权力接替者。于是,新的统治者就只有自己“证明。自己的天命。这样的“合法性证明”基本上只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实行“仁政”之类的实际政绩,其二就是通过所谓“意识形态”的宣传策略。前一种方法并不总是可靠的,光让百姓安居乐业虽然有利于稳定政治秩序,但并不能证明君主的神圣性。特别是当社会经济状况出现问题的时候,更是迫切需要来自意识形态的“神性。证明。这样,历代王朝都必须自己出面大力制造其统治的神圣性,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证明自己是“天命所在。”是“真龙天子”。这就极大便利了那些通过暴力、阴谋夺权开国的王朝统治者,因为他们可以先夺了权再来证明自己的“天命。!通过这种手段产生的君主,其统治的合法性最终只能依靠统治者的自我论证,而不可能来自某种被社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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